
更新日期:2010/08/16 12:57
【記者陳秋香/高雄報導】
高雄市稅捐處表示:曾有欠稅人向該處詢問,不動產已被查封拍賣,為何稅捐機關仍向其催討欠稅,不是應該在拍賣時就都一併分配而繳清所有欠稅了嗎?該處說明:有不動產被拍賣之納稅人請注意!雖然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、二項規定:「稅捐之徵收,優先於普通債權。土地增值稅、地價稅、房屋稅之徵收,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。」,但因該條文修正之生效日為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,故對於地價稅、房屋稅之優先受償,僅限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以後該拍賣標的物應繳之房屋稅、地價稅為限。
該處再次呼籲:納稅義務人之不動產因遭受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,如有欠繳稅款,稅捐稽徵機關會將該欠稅款函請法院參與分配。若法院拍賣後,拍定之價額不足清償所欠繳之稅款,稽徵機關會繼續對分配不足之欠稅催繳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,欠稅人並不因其不動產被拍賣而免除已確定應繳稅款之義務。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,可撥免費服務電話○八○○○○二八三三三將有專人為您作詳細解說。
已用關鍵字:土地,不動產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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