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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行銷保險 多3天審閱期

自由
更新日期:2010/08/01 04:11

〔記者王孟倫/台北報導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,避免招攬爭議或糾紛,金管會通過「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」修正草案,從今年九月開始,以電話行銷保險商品,除原有「十天契約撤銷期」外,業者還須提供三天以上「審閱期」;此外,電話行銷財產險,每張保單年繳保費不得高於五萬元。

財產險 年保費上限5萬

由於電話行銷保險日漸頻繁,金管會為降低投保糾紛,祭出多項措施與管理規範。根據金管會通過相關辦法草案,規定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,保險業者寄送給保戶的保險契約,除了十天的「契約撤銷期」,還要給予最少三天的「審閱期」;因此,消費者若事後反悔或不滿意,仍可撤銷該保險契約。

其次,電話行銷除了在電話線上成交,事後仍必須走完核保程序,包括:確認保戶投保意願,保戶與被保險人都必須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;否則,該保險契約仍是無效。

第三,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,在契約「審閱期」造成之爭議,應作有利於要保人(購買人)之解釋及處理。

傷害險 保額最多6百萬

第四,金管會也對電話行銷保險商品,設下金額上限門檻。人壽保險與健康險保額上限,是以免體檢保額扣除保戶已投保的保額來計算,免體檢保額各公司規定平均約五百萬元至八百萬元之間,也就是說,若未曾買過該公司保單,最高保障額度,最多為五百萬元至八百萬元。若是電話保險行銷的傷害險,保額上限六百萬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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