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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法制局︰立法禁止政府置入行銷

自由
更新日期:2010/07/30 04:11

〔記者邱燕玲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完成「政府置入性行銷規範之研究」專題報告,認為新聞報導被政府置入後帶來的負面影響,將嚴重動搖民眾對新聞報導的真實性,也影響民眾的理性思辨、違反民主制度,主張「有立法禁止政府將訊息置入節目或新聞中之必要」。

報告具體提出修法意見,主張在「政府採購法」中,新增「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從事宣傳、廣告或有關公共政策的評論,不得有強調該機關或所屬公務員之貢獻、能力或重要性之內容;也不得為隱藏式宣傳或置入性行銷」等內容。

另應在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」中,增列「中央或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,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。但一般行政業務之新聞發布及法令公告者,不在此限」的條文,強調「政府不應利用執政優勢,濫用國家資源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」。

政府可能濫用宣傳力

報告指出,政府的公共政策宣傳應有合理界限,因為政府也可能濫用宣傳力,且為維繫民主體制下的政黨公平,所以需有適當的法律控制。對於目前政府置入性行銷的現況,報告未提及。

法制局表示,二○○三年行政院新聞局彙整各部會刊登媒體的需求,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媒體採購,預算達新台幣十一億元的「國家施政宣導及公營事業商品廣告之媒體通路組合」採購案,在招標需求指定宣傳方式應包括置入性行銷,當時引起輿論批評;之後政府為免爭議,雖未再進行統一採購,但個別部會之文宣採購,未停止使用置入性行銷手法。

法制局強調,政府利用隱性行銷向人民宣傳其主張時,不僅是政府操縱了人民對政策之抉擇及同意過程,也破壞了民主程序的運作。

法制局說明,置入性行銷使媒體允許委託主介入新聞產製,從文稿至版面全程監控,甚至要求改稿、審稿,「已明顯扭曲新聞之公正性與自主性」,使新聞喪失促進及維繫公共利益之功能,為付費者的特定目的服務,在置入之邏輯下,所謂的公共利益也是「置入」的。

其帶來的負面影響,將影響保障公共領域資訊客觀公開的交換與論辯之民主功能。


已用關鍵字:行銷,廣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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