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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校法將修訂 變更土地用途可免罰

台灣醒報
更新日期:2010/07/22 20:04
李彥穎

【台灣醒報記者李彥穎報導】為提高私立學校退場誘因,降低少子化對學校發展的衝擊,行政院今(22)日通過私立學校法第71條修正案,未來學校法人因故轉型為其他教育、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,不會受到處罰,並可先將土增稅記存,在土地下次移轉時,一併繳納。

教育部表示,在少子化趨勢下,許多私校漸漸招收不到學生,因此在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私立學校法,已增訂專章,提供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退場法源,例如學校可透過合併達成教育資源整合,若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無法達成目的時,也可改變捐助目的轉型為辦理其他教育、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。

但根據現行的土地稅法,私人捐贈設立私立學校的土地,雖免徵土地增值稅,可是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,或是違反事業設立宗旨時,除了要追補應繳納的土增稅,還要被處以土增稅的兩倍罰鍰,影響私校轉型意願。

教育部於是與財政部協商並達成共識後,在草案中修正私立學校法第71條規定,未來,私立學校法人若改辦其他教育、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仍將被認定為公益財團法人。

因此,轉型後的私立學校,只要經主管機關同意,所有必須依法追補的土地增值稅,將准予記存,並於改辦事業再移轉時一併繳納,教育部強調,修法後可望增加部分私校退場意願,達到資源集中目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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