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左右看:薦證式廣告

左右看:薦證式廣告

台灣立報
更新日期:2010/07/02 00:07
左右看

左看:部落客推薦的動機

消基會抨擊部落客以寫推薦文的方式「假體驗之名,行推薦之實」,要求部落客應該仿美國納入「薦證式廣告」的行為規範,連帶負起推薦商品的責任;並舉自由市場至上的美國為例,其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於2009年修法,認定部落客推薦即為「薦證式廣告」,若是收取酬勞則視為產品宣傳,應清楚告知作者與廣告商的關係,否則最高可罰1.1億美金。

然而,重罰真的能杜絕薦證式廣告嗎?為何許多部落客甘冒失去個人信譽的風險,仍要做「薦證式廣告」?其動機為何?

答案很簡單:一來是為了追求利潤極大化,廠商的廣告促銷佔商品成本相對高比例,所以無所不用其極的透過薦證式廣告等置入性行銷手法。

另方面是知名部落客的版勢必要更新率高以吸引人氣,而需花大量時間經營,但在資本主義下,有幾個人能不上班而專心經營部落格?這客觀的經濟壓力逼出了部落客與廠商合作的動機。

事實上,從保護我們消費者自身的立場,大家都期待廣告應以商品資訊告知為主,而該商品的使用價值,應由公共論壇之理性討論、評鑑來運作。要達到此目標,則需透過社會公共資本來僱用熟諳產業、有深厚人文素養與品味的達人來做,並受公民論壇的批評監督。

潘欣榮/公共化協會成員

右看:消費者應睜大眼

民間機構消基會大動作抨擊,部落客對廠商提供、贊助的產品進行「薦證式廣告」,有不實廣告之嫌;此外,消基會也公佈其調查15件電視購物廣告中,有87%是採用薦證式的宣傳手法;然而,上自政府的公平會、下到各地衛生單位,對此皆莫可奈何、開罰的比例寥寥可數,使消費者權利受損。消基會因此要求公平會應該積極的對於電視購物台、名人推薦等廣告,進行開罰。

我們要問,究竟什麼是「薦證式廣告」?究竟政府是否應透過開罰來介入商業行為,尤其當先前包括陳美鳳等藝人,均僅是代言卻變成代罪羔羊,相對的,公平會對廠商卻莫可奈何?難道,同樣的狀況,卻也發生在今日部落客等小市民身上?

首先,薦證式廣告顧名思義,是「收取酬勞,並透過親身證實後給予推薦」;或許有些不肖部落客或者藝人,是拿人手短、吃人嘴軟,但不可以一概全,忽視了可能有推薦人是真的使用後認為好用,所以才推薦。

其次,在自由市場上,每個人都是具有理性判斷的個體,所以一方面,消費者自身也需負起一定之判斷責任,而不能在人云亦云之後,又怪罪政府未對消費者自行保護。

另方面,公平會不應過度介入,最多僅能原則性的規範需標示此為「薦證式廣告」。

吳恆祐/社會評論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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