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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告文視同代言 消基會盯部落客

廣告文視同代言 消基會盯部落客

TVBS
更新日期:2010/06/30 15:45
陳詩璧

廠商不只找名人見證產品,現在流行素人推薦,尤其部落客,而消基會認為,部落客「薦證式廣告」和代言人相同,如果涉及不實誇大,一樣違反公平交易法,要公平會正視這個問題,同時要部落格講明文章是廣告,公佈代言價碼讓消費者判斷真實性。不過部落客女王回應,這種方式太誇張。

瀏覽網頁,看到的部落客文章有化妝品還有保養品,一篇介紹的比一篇還要細膩,明顯是廣告部落客用推薦保證式的方式宣傳,消基會認為這和電視購物代言一模一樣,涉及廣告不實。

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:「寫這些部落格的人,他有收費的狀況,我們認為這個就是屬於薦證廣告。」

消基會盯上部落客,要他們表明立場,雖然經過調查,發現10個當中有8個設專區,像是女王講明是邀稿,曾經試用過洗面乳等產品。

貴婦奈奈劃分出那些是和廠商合作文章,表明是廣告;艾瑪則是說那些試用品不喜歡,只是消基會認為還不夠,最好把代言價碼講明,要消費者自我判斷。

網路作家女王:「我覺得這可能會太太超過了,因為這樣子的話,其實會變成說,那是不是所有的藝人拍廣告、出席活動,那都要說我今天參加這個活動多少錢,不會完全都說好話,我覺得這個東西用起來,我自己的感覺怎樣,我都會照實說。」

女王為自己喊冤,對於部落客薦證式廣告文章,公平會認為的確和代言人相同責任,如果有違法,一樣會罰最高2500萬的金額,只是要判定誰介紹的商品誇大不實,還要看相關單位肯不肯花時間找碴。


已用關鍵字:部落客,部落格,網路,廣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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