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更新日期:2010/09/04 12:50
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罵人小心吃上官司!一名女子到台北市通化街夜市買雞排,因為雞排的做法和員工起爭執,員工罵她「奧客」,她用英文回罵「asshole」,2人告上法院,法官認為雙方都不對,判員工陪客人6千元,客人陪員工8千元。
北市通化街某家炸雞排店李姓員工,不滿葉姓女顧客要求他炸出另外一家品牌的產品,罵她「奧客」,葉女以英文回罵asshole(屁眼、渾蛋),雙方互求償100萬。
民事部分,葉女認為是對方先罵她,才用英文質疑李某,並稱asshole的英文是指糊塗、愚笨的意思,並不是罵人的話。法官認為,asshole不論怎麼翻譯都是罵人的話;李男、葉女都已侵害對方權利。
對於這起糾紛,有民眾說,「商家要注意,頂多我是客人的話,下次不會來吃了,我不會去罵店家髒話。」另一位民眾則表示,「聽到奧客就會生氣啊!是我的話,從此以後不會踏進那家店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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